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是:
(1)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
(2)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工)委组织部,党委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处)。
(3) 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
(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境内企业党委(直属党委)。
(5)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及各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党委、直属单位党委。
(6)铁道部政治部组织部及铁道部各铁路局党委,部属各公司、各铁路分局及分局级公司党委。
(7)民航总局党委及民航总局直属的各地区管理局、空警总队、企业、事业单位党委。
(8)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及兵团各师党委。
(9)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或其组织部门。
省委组织部《关于简化在本省范围内转接党员组织关系手续的通知》规定:
(1)在本省范围内,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机关、企业、学校、科研院所等党的基层委员会(不含企业、大专院校的分党委),可直接相互转接党员组织关系。
(2)需转去外省(市、区)、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及军队等单位或由外省(市、区)、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及军队等单位转入本省各党组织的,仍按照中组部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以上规定:
(1)党员需转到外省(市、区)、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及军队等单位或由外省(市、区)、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及军队等单位转入市直机关各党组织的,必须经市直机关工委、市委组织部转接。
(2)在本省范围内,党员需转到市直机关以外单位或由市直机关以外单位党组织转入的,所在单位是党委的可直接转接,所在单位党组织是党总支(党支部)的,应经上级党(工)委转接。
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接
1、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党员,如果所去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如果所去单位尚未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党员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
2、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党员,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个人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